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並用之,廢一不可,誰能去兵?
  鞭撲不可弛於家,刑罰不可廢於國,征伐不可偃於天下。
  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順耳。
  孔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輔助也。
  夫文之所加者深,則武之所服者大;
  德之所施者博,則威之所制者廣。
  三代之盛,至於刑錯兵寢者,其本末有序,帝王之極功也。

  古人曾說:天生有金、木、水、火、土五種性質,
  人類都加以利用,去掉其中一樣都不可以,有誰能去掉軍隊呢?
  治家不可廢棄鞭打,治國不能廢除刑罰,
  征伐不可能從天下消失;使用起來要分清本末,實行起來要有逆有順。
  孔子說:工匠要把事情辦好,一定要先使他的工具銳利。
  文德,是帝王銳利的武器;威武,是文德的輔助。
  禮樂教化影響的程度深,那麼武力就能使服從的人多;
  道德所施用的範圍廣,那麼威信所制服的地方就大。
  三代強盛,達到了刑止兵息的地步,
  它們本末有序,這是帝王最極致的功業。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國,詰四方:
  一曰,刑新邦用輕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亂邦用重典。
  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所謂刑平邦用中典者也。
  凡殺人者踣諸市,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
  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積。
  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舂槁。
  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齓者,皆不為奴。

  以前周代的法律,建立輕、中、重三類刑法來規範國家,
  責罰各民族:
  一為懲治新國用輕法;二為懲治承平守成的國家用中法;
  三為懲治無秩序的國家用重法。
  五刑中墨刑有五百種,劓刑有五百種,宮刑有五百種,
  刖刑有五百種,死刑有五百種,
  這些就是所謂的懲治承平守成的國家用中刑。
  凡是殺人的人就在市上斬首,遭墨刑的人讓他去守城門,
  遭劓刑的讓他去守關,遭宮刑的人讓他去把守宮內,
  受刖刑的讓他去守苑囿,
  接受完刑被剃去鬢髮的犯人的讓他去看守積聚的物資。
  那些奴隸,男的沒入官府為奴隸,女子沒入官服舂米和作飯的勞役。
  凡是有爵位的人,以及年滿七十歲和七歲左右還沒有換牙齒的兒童,
  都不設入官府為奴。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時作刑,以詰四方。
  黑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髕罰之屬五百,
  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五刑之屬三千,蓋多於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謂刑亂邦用重典者也。

  周朝衰落後,穆王昏憤放縱,叫甫侯根據時宜制訂刑法,用來刑責天下。
  墨刑處罰的條目有一千條,劓刑處罰的條目有一千條,
  髕刑處割的條目有五百條,宮刑處罰的條目有三百條,
  死刑處罰的條目有二百條。
  五刑的條目共有三千條,這些都多於承平國家的中刑五百條的數目,
  這就是所謂的治理動亂的邦國用重刑。

  春秋之時,王道浸壞,教化不行,子產相鄭而鑄刑書。
  晉叔向非之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
  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禦,
  是故閑之以誼,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
  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
  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竦之以行,教之以務,
  使之以和,臨之以敬,莅之以強,斷之以剛。
  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
  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
  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
  以征於書,而僥倖以成之,弗可為矣。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興,皆叔世也。
  今吾子相鄭國,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
  《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
  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
  如是,何辟之有?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
  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貨賂並行。
  終子之世,鄭其敗虖!
  子產報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材,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
  偷薄之政,自是滋矣。
  孔子傷之,曰: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
  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
  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問於曾子,亦曰:
  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春秋的時候,王道逐漸被破壞,政教風化不普及,
  子產為鄭國相時就鑄刑法於鼎上。
  晉國叔向指責他說:以前先王先討論犯罪的情況,然後再確定罪行。
  不制定刑法,是害怕人民有爭鬥的思想,
  這樣仍然不能加以禁止防禦,所以就用道義來防範,
  用政令來督察,用禮來示範,用誠信來保持操守,
  用仁來進行教化;
  制定官祿地位來勉勵他們服從,嚴厲判處罪犯來使他們為放縱感到害怕。
  害怕還達不到目標,所以用忠誠來教誨他們,
  根據行為來獎勵他們,用時務來教導他們,
  溫和地役使他們,嚴肅地面對他們,用強大力量監視他們,果敢地斷刑。
  如此,還要尋求具有超凡道德才智的公侯,
  明察的官員,忠誠守信的長者,仁慈恩惠的老師。
  這樣百姓就可以服從指揮了,不會發生災禍動亂。
  百姓知道有刑法,就不會害怕長官,
  有了爭辯的心思,就在刑典上加以求證,心存僥倖而逃避刑法,就不可治理了。
  夏朝有違反政令的人就制訂了禹刑,
  商朝有違反政令的人就制訂了湯刑,
  周朝有違反政令的人就制訂了九刑。
  三代刑法的興起,都在每代末世。
  現在您治理鄭國,參照夏、商、周三代的刑法,
  鑄刑律於鼎上,用以治理人民,不也很難嗎!
  《詩》上說:按照文王以德教化的作法,那麽每天四方都安寧。
  又說:刑罰如文王,那麽萬邦都誠信歸順。
  如此,何必制訂刑律?人民知道爭訟,就要放棄禮義而去求證於刑書。
  像錐刀尖端般的小事,都在盡力爭奪,
  將使錯亂的案件更加繁多,賄賂的行為並舉。
  在您活著的時候,鄭國恐怕要衰敗吧!子產回信說道:
  按照您所說的,公孫僑沒有才能,不能考慮到子孫,我只用此挽救當代。
  輕薄的政治,就從這裏開始蔓延。
  孔子對此感到哀痛,就說:用道德來誘導他們,用禮教來整頓他們,
  人民不但有廉恥之心,而且人心歸服;
  用政令來誘導他們,用刑罰來整頓他們,人民只是暫時地免於罪過,
  卻沒有廉恥之心。禮樂制度不興起,刑罰就不會得當;
  刑罰不得當,百姓就連手腳都不知道擺在哪裏才好。
  孟氏任陽膚為士師官,他就向曾子請教,曾子答道:
  在上位的人失去了規範,百姓早就離心離德了。
  你如果能夠審出罪犯的真情,就應該加以同情和憐憫,而不要自鳴得意。

  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
  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

  王道衰落一直到了戰國,韓國任用申不害,秦國任用商鞅,
  實行一人犯法,株連他人同時治罪的法律,
  制造了誅殺三族的法令;增加了肉刑、大辟的科目,
  有鑿顛、抽脅、鑊烹的刑法。

  至於秦始皇,兼吞戰國,遂毀先王之法,滅禮誼之官,
  專任刑罰,躬操文墨,晝斷獄,夜理書,自程決事日縣石之一。
  而奸邪並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

  到了秦始皇的時候,他兼併了戰爭中的各國,
  於是廢毀了先代帝王的法則,消滅了禮義的官職,專門使用刑罰,
  親自操作文書寫作,白天審判訴訟,晚上處理文書,
  自己按定額處理事情,一天以一百二十斤竹簡為量。
  但是邪惡不正的人都出現了,犯罪的人塞滿道路,牢獄多如市場,
  天下的人都憂愁怨恨,紛紛反叛秦國。

  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蠲削煩苛,兆民大說。
  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
  於是相國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漢王興起後,高祖剛開始進入關中,就以三條法令相約束,說:
  殺人的人要判死刑,傷害別人以及盜竊的入抵償他應負的罪責。
  免除繁多苛刻的刑法,億萬人民大為高興。
  這之後,四方少數民族沒有歸附,兵事沒有停止,
  三條法令不足以防止邪惡的人,於是相國蕭何採集秦朝法令,
  選取其中合乎時宜的,制訂了九章法律。

  當孝惠、高後時,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長幼養老。
  蕭、曹為相,填以無為,從民之欲而不擾亂,是以衣食滋殖,刑罰用稀。

  到了孝惠帝、高後的時候,百姓則免除戰爭的毒害,
  人人都想撫育兒童事奉老人。
  蕭何、曹參任丞相,用無為之策來安定百姓,
  順從他們的要求,而不加以擾亂,因此百姓衣食豐盛,刑罰使用得很少。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勸趣農桑,減省租賦。
  而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質,懲惡亡秦之政,
  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
  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吏安其官,民樂其業,
  畜積歲增,戶口浸息。風流篤厚,禁罔疏闊。
  選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
  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
  即位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系長安。
  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
  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
  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
  妾傷夫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
  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
  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
  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
  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
  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
  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
  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
  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
  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
  夫刑至斷支休,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豈為民父母之意哉!
  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

  等到孝文帝即位,親自修行清靜無為的政治,
  鼓勵人們去耕織,減免田租和兵賦。
  而且他的將相都是從前的功臣,少華美而多樸實,
  以秦國滅亡的政治作為教訓,定罪評議一定要寬厚,
  以議論他人的過失為恥。
  教化流行天下,揭人隱私的習俗改變了。
  官吏安於本職,百姓高興地生產,積累逐年增加,人口逐漸增長。
  風俗教化真誠純一,法令簡略。
  選拔張釋之任廷尉,有疑點難以定罪的人從民心處罰,
  因此刑罰大大地減省,以至於被判罪的全年只有四百人,
  形成刑法擱置不用的風氣。
  孝文帝在位十三年後,齊國太倉令淳于公有罪應當判刑,
  奉詔令逮捕捆送長安。
  淳于公沒有兒子,有五個女兒,當要被逮捕的時候,
  他罵他的女兒說:生孩子沒有男孩,緊要關頭沒有用處!
  他最小的女兒緹縈,獨自哀傷悲泣,就同他的父親一起到長安,
  給皇上寫信說道:我的父親為官吏,齊國中都稱讚他廉潔公平,
  現在犯罪應當受罰。
  我哀痛那些死了的人不能復生,被行刑的人不能恢愎,
  即使以後想改正過錯重新做人,也沒有道路可走了。
  我願意被役入官府為奴婢,以此贖解父親的刑罰,
  使他得以重新做人。
  信到了天子那裡,天子哀憫地的心意,就下令道:
  制詔御史:曾聽說有虞氏的時候,
  用畫著不同圖文標誌的衣服帽子表示不同等級的制服作為刑殺的象徵,
  而百姓不去犯罪,這是何等地太平!
  現在刑法有三種肉刑,但邪惡仍然沒有停止,過失到底在哪裡?
  難道是朕的道德淺薄,教化不明確不成!我很慚愧。
   因為訓誡引導不正,愚民就陷入罪惡了。
  《詩》上說:和樂簡易的君子,是百姓的父母。
  現在人有罪過,還沒有進行教育而刑法就已加上來了,
  有人想改正行為去做善事,卻沒有道路可到達,朕很哀憐他們。
  刑罰使人截斷肢體,刀刻肌膚,終生都不能再生長復原,
  這種刑罰何等地痛苦而又不道德啊!
  難道合乎是人民的父母的含意嗎?
  我命令廢除肉刑,予以改替;
  現令罪犯各自根據輕重,不逃亡的,
  滿了年數就免為平民,以上制成法令條文。

  丞相張倉、禦史大夫馮敬奏言:
  肉刑所以禁奸,所由來者久矣。
  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
  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
  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
  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
  及吏坐受敗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複有笞罪者,皆棄市。
  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
  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
  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
  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
  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
  臣昧死請。制曰:可。
  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
  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上奏說道:
  肉刑用來禁止邪惡,所據由來已久了。
  陛下下達英明的詔令,
  憐憫萬民中一旦有過錯被處罰的人終生受苦不息,
  等到罪人想改正行為去做善事卻沒有道路可以通達,
  這樣盛大的恩德,是臣下等人所比不上的。
  臣等謹慎地建議請求確定刑法為:
  所有應當處完刑的人,把完刑改為城旦刑舂刑;
  應當處黥刑的,把剃去頭髮而以鐵圈束頸的刑罰改為城旦刑舂刑;
  應當處劓刑的,用竹板打三百;
  應當斬左腳的,用竹板打五百;
  應當斬右腳的,以及殺了人先自首的,
  加上官吏犯了接受賄賂而枉法,
  看守官府財產物品而自己盜取,已被判罪而又犯笞罪的人,都要處以棄市。
  罪犯的案件已判決,服完刑改為服白天守城門的城旦刑和舂刑的,
  滿三年改為服鬼薪白粲刑。
  服鬼薪白粲刑滿一年的,改為服隸臣、隸妾刑。
  服隸臣、隸妾刑滿一年,就免罪為平民。
  服隸臣、隸妾刑滿二年,就改為服司寇刑。
  服司寇刑一年,以及服如同司寇刑的刑滿二年,都免罪為平民。
  其中逃亡的以及犯有重罪的,不適用這個法令。
  在此法令之前服城旦刑舂刑但沒有禁錮的,
  與完刑改為服城且刑舂刑一樣免除刑罰。臣等冒死請示。
  皇帝下詔說:可以。
  這以後,在外有刑輕的名聲,在內實際上在殺人。
  斬右腳的人又要被處死刑。
  斬左腳的罪犯要用竹板打五百,
  應當服劓刑的用竹板打三百,服刑的人大都被打死了。

  景帝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獄尚不全。
  至中六年,又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
  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
  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
  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
  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
  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猶以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景帝元年,皇上下令說:
  加笞刑與死刑沒有區別,僥倖沒有死的,也不能自理。
  確定的刑法應是這樣:笞五百改為三百,笞三百改為二百。
  這樣罪犯仍不能保全生命。
  到了景帝六年,又下令說:
  加笞刑的人,有的到死而笞數還沒打完,朕很哀憐他們。
  減笞三百為二百,笞二百為一百。
  又說:打竹板,是用來教導他們的,要確定行刑刑具的法令。
  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示:
  竹板,杖長五尺,主幹一寸,竹的末端厚半寸,都把竹節削平。
  應當受笞刑的要打臀部。
  不得更改行刑的人,懲罰完一個罪犯後才更換行刑人員。
  從這以後受笞刑的人得以保全,但殘酷的官吏仍把這作為威嚇。
  死刑既然太重,而生刑又太輕,那麼百姓就容易犯法。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
  征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
  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
  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
  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浸密。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
  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
  是以郡國承用者駁,或罪同而論異。
  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咸冤傷之。

  等到孝武帝即帝位,外面追求征討四夷的功勞,
  在內大肆追求聲色的欲求,征集動用民間的人力和物資頻繁,
  百姓耗損嚴重,貧困的人犯法,
  殘酷的官吏掌握判刑的權力,為非作歹的人仍不止。
  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輩,一條一條確定法令,
  制作了知人犯法不舉告、負責實地監察部主有罪一同判罪的法令,
  放寬酷吏執法苛刻的罪遇,立即誅殺放出犯人的官員。
  這以後邪惡狡猾的官吏鑽法律的漏洞,互相比較,法網逐漸峻密。
  法令一共有三百五十九條,死刑有四百零九條,
  一千八百八十二件細節,死罪案例的匯編為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條。
  文件充滿幾案書架,重要的文獻不能全都看到。
  因此郡國接受使用的相矛盾,有人罪相同而判處相異。
  奸吏趁機會做交易,想要人活就附上使他活的評議,
  想要陷害人就與死罪案例相比附,以構成死罪。
  議論的人都為此感到冤枉哀痛。

  宣帝自在閭閻而知其若此。
  及即尊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
  語在《溫舒傳》。
  上深愍焉,乃下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
  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
  今遣廷史與郡鞠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人。
  其務平之,以稱朕意。
  於是選于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請讞。
  時上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獄刑號為平矣。
  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置諫爭之臣者,非以崇德,
  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
  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將自正;
  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
  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無所弄矣。
  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
  政衰聽怠,則廷平將招權而為亂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宣帝在民間時就知道情況如此,等到登上帝位,
  廷史路溫舒上奏書,說秦朝有十種過失,
  其中還有一種被保存,那就是治理罪犯的官吏。
  所說的話在《溫舒傳》。
  宣帝焉此感到深深哀痛,就下令道:
  近來官吏使用法律,舞文弄墨量刑日益加重,這是朕的不德。
  判案不適當,讓有罪的人起邪惡的念頭,無辜的人反而遭到殺戮,
  父和子相悲傷痛恨,朕對此很哀痛。
  現派廷史與郡國一同審訊囚犯,任務輕俸祿薄,
  現設置廷平,官俸六百石,人員四個。
  一定要公平對待,以使朕感到滿意。
  於是選拔于定國任廷尉,求得明察寬恕的黃霸等人任廷平,
  秋季的第三個月到朝廷議罪。
  當時皇上經常到宣室殿去,在那邊居住著進行齋戒並處理案件,
  官司刑法號稱公平。
  當時涿郡太守鄭昌上奏說道:
  英明的君王設置直言規勸的大臣,不是發揚聖德,
  而是為防備安樂的生活;建立法制彰明刑令,不是為了太平,
  而是為了拯救衰敗動亂以重新興起。
  現在英明的主上親自聽取案情,即使不設置廷平,
  官司也將自然判案公正;如果為開創後世,不如刪改確定法令。
  法律一旦確定,百姓就知道所要躲避的。
  邪惡的官吏就無法玩弄法律了。
  現在不端正法律的根本,而去設置廷平治理法律的末端,
  政治衰敗治理鬆懈,那麽廷平將會攬權而成為動亂的禍首。
  宣帝沒有來得及修改糾正。


  至元席初立,乃下詔曰:
  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
  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
  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
  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到元帝剛被立為皇帝,就下令說:
  法令,是用來抑制強暴扶助弱小,是希望人們難以觸犯而容易避免。
  現在法令繁複而不簡明,自己主管法文條例的人都不能分辨清楚,
  卻想用它去控制知識所不及的平民,這難道是刑法適當的意思?!
  下令討論律令中可以免除減輕的部分,逐條上奏,只求能使百姓方便安定。


  至成帝河平中,復下詔曰:
  《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
  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
  於以羅元元之民,夭絕亡辜,豈不哀哉!
  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
  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
  《書》不云乎?惟刑之恤哉!
  其審核之,務准古法,朕將盡心覽焉。
  有司無仲山父將明之材,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
  為一代之法,而徒鈎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詔而已。
  是以大議不立,遂以至今。
  議者或曰,法難數變,此庸人不達,疑塞治道,
  聖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舉漢興以來,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到成帝河平年問,又下詔說:
  《甫刑》上說五刑的條目有三千,死刑的刑罰條目有二百,
  現在死刑的條目有一千多條,法令繁雜,有一百多萬字,
  於法律正文之外又另引案例判案,一天比一天增多,
  本來在研究的人都不知道它們的來由,
  想明白開導群眾,不是很難嗎?
  用它來控制善良的百姓,使不知過錯的無辜的人夭亡,
  難道不是很悲哀的事!
  命令同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以及明白熟習法令的人,
  討論減免死刑以及可以省略的律條,使它們明白易懂,分條上奏。
  《書》上不是說嗎?應當對刑法感到憂慮!
  要審查核實,一定要以古代法律為基礎,朕將盡全心去披覽。
  但官府中沒有仲山父那樣有明察才能的人,
  不能抓住時機廣泛宣傅主上的恩德,建立聖明的制度,
  作為一代的法律,而只是求取細微的東西,列舉毫毛大小的事情,
  作為應付詔令而已。
  因此皇帝的理論沒有建立,一直到了現在。
  議論的人中有人說,法令難以多次變更,這是平庸的人不明白,
  疑慮重重堵塞了治理的道路,是聰明智慧的人所經常憂患的。
  所以大略列舉自建立漢朝以來,
  法令稍加確定而且合乎古法便於當代的法令條文。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
  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
  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
  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
  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

  漢朝建立的初期,即使有三條法令約束,
  但還是疏漏得像是漏掉了可以吞下船隻的魚的網,
  然而大辟之刑中,尚還有滅三族的法令。
  法令說:當殺三族的,都先用刀刺面額再用墨塗,
  割鼻,斬左右腳,用竹板打死他,斬下頭懸掛木上,
  在市上把他骨肉剁成肉醬。
  其中誹謗罵人詛咒的,又要先斬斷他的舌頭。
  所以稱這為具備了五刑。
  彭越、韓信之輩都受到這樣的殺害。


  至高後元年,乃除三族罪、妖言令。

  到高後元年,才免除滅三族的罪刑、妖言令。

  孝文二年,又詔丞相、太尉、御史:
  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
  朕甚弗取。其議。
  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
  父、母、妻、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
  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
  文帝復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慤,罪當則民從。
  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
  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為暴者也。
  朕夫見其便,宜熟計之。
  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於天下,使有罪不收,
  無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臣等謹奉詔,盡除收律、相坐法。
  其後,新垣平謀為逆,復行三族之誅。
  由是言之,風俗移易,人性相近而習相遠,信矣。
  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猶有過刑謬論如此甚也,
  而況庸材溺於末流者乎?

  孝文帝二年,又下令丞相、太尉、御史:
  法律,是治天下的保證,用它來禁止殘暴保衛善良的人。
  現在犯法的人已經被判決,
  卻使無罪的父母妻子兒女一同去接受懲罰,
  朕感到很不可取。你們議論一下。
  左右丞相周勃、陳平上奏說道:
  父母妻子兒女及同母所生兄弟一同定罪並拘捕,
  是用來重誡他的思想,使他難以去違法。
  拘捕他們的方法,已實行很久了。
  臣等的愚計,認為還是與原來一樣為好。
  文帝又說:朕聽說,法律端正那麽百姓就謹慎,罪罰得當那麽人民就聽從。
  治理人民並用善來加以引導的,是官吏;
  既不能引導,又用不正當的刑法來處罰他們,
  這是刑法,反而害民,成為暴力。
  我沒有看見它的便利,你們應仔細加以考慮。
  陳平、周勃才說:陛下有幸把大恩惠施行給天下,
  使有罪的人不受拘捕之罪,無罪的不相牽連同受罰,
  這檬盛大的德操,是臣等所比不上的。
  臣等謹慎地奉行詔令,徹底廢除拘捕法、連坐法。
  這以後,新垣平陰謀造反,重新使用誅殺三族的刑罰。
  因此說,風俗變更,人的性情相近而習俗則相差很遠,確實是這樣。
  以孝文帝的仁慈,陳平、周勃的智慧,
  尚且有如此大的錯刑和荒謬的議論,
  更何況那些沈溺於不良風習的庸才之輩呢?


  《周官》有五聽、八議、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五聽: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八議: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
  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勤,八曰議賓。
  三刺: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三宥:一曰弗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
  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蠢愚。
  凡囚,上罪梏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
  王之同族,有爵者桎,以待弊。
  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
  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繫不決。

  《周官》有五聽、八議、三刺、三宥、三赦的審案規定。
  五聽是指審案的五種方法:
  一是聽其言辭,二是觀其臉色,三是觀其氣息,
  四是觀其聆聽,五是觀其眼神。
  八議是指減免刑罰之八種條件:
  一是君主之親族犯罪,可議而減免,二是君主之故舊犯罪,可議而減免,
  三是有賢德者犯罪,可議而減免,四是有技能者犯罪,可議而減免,
  五是有功勞者犯罪,可議而減免,六是爵位高者犯罪,可議而減免,
  七是為國盡力者犯罪,可議而減免,八是君主之賓客犯罪,可議而減免。
  三刺是指經三詢而後判決:
  一是詢問群臣,二是詢問群吏,三是詢問萬民。
  三宥是指罪犯得到從寬處理的三種情況:
  一是不審慎知法而犯罪,二是無意,三是遺忘了法令。
  三赦是指三種可以獲赦的人:
  一是七歲以下的孩子,二是八十以上的老人,三是天生的痴呆。
  凡是囚犯,大罪兩手同時上銬並且銬住腳,中罪銬住手和腳,
  小罪銬住手;與帝王同族的人犯了重罪,只是雙手共械,
  有爵位的人犯了重罪,只是腳上戴桎,以等待判決。
  高皇帝七年,下詔御史:
  疑獄疑案的,官吏有的不敢判決,
  有罪的很久不加以定罪,無罪的長期關押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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