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
  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
  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上恩如此,吏猶不能奉宣。
  故孝景中五年復下詔曰:
  諸獄疑,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其後獄吏復避微文,遂其愚心。
  至後元年,又下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
  獄疑者讞,有令讞已報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

  從今以後,縣和道中的官司有疑問的,
  各自上報所屬的二千石官,二千石官員判定其罪名,並批復縣、道。
  所不能判決的,都移交給廷尉,廷尉也把判處的結果上報。
  廷尉所不能判決的,謹慎地仔細上奏,
  附上可以比照的律令上報皇帝。皇上的恩德如此,官吏仍不能奉行宣揚。
  所以孝景帝五年又重新下令說:
  各種有疑問的官司,即使是舞文弄法已判人罪,
  但人心有不服的,立即複議審定。
  這之後,司法官吏又開始避開細碎的法律條文,達到自己愚蠢的用心。
  到後元年,又下令說:官司,是國家的大事。
  人有愚蠢和智慧之分,官有上下之分。
  官司有疑問被判罪了的,
  命令審判定罪的已經呈報罪狀而後發現原判不當的,
  不追究上報審判者的過失。

  自此之後,獄刑益詳,近於五聽三宥之意。
  三年復下詔曰:
  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
  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
  師、朱(侏)儒當鞠(鞫)系者,頌(容)系之。
  

  從此以後,刑法更加詳細,同五聽三宥的意義相近。
  過了三年又下令說:
  年齡高的老人長輩,是人人應尊敬的;
  鳏寡沒有依靠,是人們應哀憐的。
  應頒布命令:年齡在八十歲以上,八歲以下,
  以及孕婦、樂師、侏儒應當審訊拘捕的,可收禁而不戴刑具。

  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詔曰:
  朕念夫耆老之人,髮齒墮落,血氣既衰,亦無逆亂之心,
  今或羅於文法,執於囹圄,不得終其年命,朕甚憐之。
  自今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
  至成帝鴻嘉元年,定令:
  年未滿七歲,賊鬥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
  合於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到孝宣帝元康四年,又下詔令說:
  朕惦念老年人,頭髮和牙齒都掉落,血氣已經衰弱,
  也就沒有凶暴叛逆的念頭,現在有老人陷入莫須有罪行之中,
  被關在牢房,不得善終有生之年,朕很憐憫他們。
  從今以後,各位年齡在八十歲不是誣告、殺傷的罪犯,
  其它的都不要判刑。
  到成帝鴻嘉元年,制定法令:
  年齡不滿七歲,打架鬥毆殺人以及犯下斬首死罪的人,
  向上請示廷尉,讓他們知道,得以免死。
  同三赦幼弱、年老人相合。
  這些都是法令稍加制定,就和古代相近似而且對百姓有利的。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善人為國百年,可以勝殘去殺矣。
  言聖王承衰撥亂而起,被民以德教,變而化之,必世然後仁道成焉;
  至於善人,不入於室,然猶百年勝殘去殺矣。此為國者之程式也。
  今漢道至盛,歷世二百餘載,
  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間,斷獄殊死,
  率歲千餘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餘。
  古人有言:滿堂而飲酒,有一人鄉隅而悲泣,
  則一堂皆為之不樂。王者之於天下,譬猶一堂之上也,
  故一人不得其平,為之淒愴於心。
  今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天下獄二千餘所,
  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獄不減一人,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

  孔子說:如果有稱王的人,一定要經過三十年仁政才成;
  有道德的人治理國家一百年,可以戰勝邪惡不進行殺戮。
  這是說英明的君王在衰敗混亂的時代崛起,
  把道德教化施予人民,對他們加以改變和感化,
  一定要過三十年然後仁政才能形成;
  至於有道德的人,雖不被列入聖人之列,
  但也要百年才能戰勝邪惡不進行殺戮。
  這是治理國家的程序。
  現在漢朝道運極盛,經過了兩百多年,
  考察從昭帝、宣帝、元帝、成帝、哀帝到平帝這六代之間,
  判處死刑的,大概每年一千多人中只有一個,
  從耐罪向上到斬右趾刑,一千人中有三人。
  古代的人曾說:滿屋的人飲酒,有一人向著牆壁而哭泣,
  那麽一屋的人都為此感到不高興。
  帝王對於天下,就好像在一屋之中,
  所以只要有一人沒有得到平等,就要為此而心中悲痛。
  現在郡國中遭受刑罰而死的人每年有一萬多,
  天下的監獄有二千多所,其中受冤而死的人多得互相疊壓,
  監獄沒有減少一人,這是和諧的氣氛沒有形成的原因。

  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
  民多貧窮,豪傑務私,奸不輒得,獄不平之所致也。
  《書》云:伯夷降典,哲民惟刑,言制禮以止刑,
  猶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淩遲,禮制未立;
  死刑過制,生刑易犯;饑寒並至,窮斯濫溢;
  豪傑擅私,為之囊橐,奸有所隱,則狃而浸廣:
  此刑之所以蕃也。
  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
  又曰: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
  與其殺不辜,甯失有罪。今之獄吏,上下相驅,
  以刻為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患害。
  諺曰:鬻棺者欲歲之疫。非憎人欲殺之,利在於人死也。
  今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凡此五疾,獄刑所以尤多者也。

  考察官司刑法如此之多的原因,是由於禮義教化沒有建立,
  刑法不明確,百姓大多貧苦窮困,有地位有勢力的人謀求私利,
  邪惡的人不能立即被追究,判決不公平所帶來的後果。
  《尚書》上說,伯夷頒布法典,教民以禮法,然後才用刑,
  是說制造禮法來防止用刑,就像用堤來防範水流出來。
  現在堤壩被破壞,禮制沒有建立;
  死刑超過了限制,生刑又容易違反;
  饑餓寒冷一同到來,窮困到處泛濫;
  豪傑自謀私利,像用口袋來裝物品的,
  邪惡一有所隱瞞,那麽犯罪的習慣將逐漸擴大,造就是刑罰之所以多的緣故。
  孔子說:古代懂法的人能夠減除刑罰,這是本;
  現在懂得刑法的人不放過有罪的,這是末。
  又說:現在審理官司的人,追求的是怎麽去殺死罪犯;
  古代審理官司的人,追求的是怎樣使人活命。
  與其殺死無辜的人,不如放過有罪的。
  現在的司法官員,上下追逐,把刻毒作為高明,
  厲害的人獲得功勞名聲,公正的人多後患。
  諺語說;賣棺材的人盼望有疾病的年頭。
  不是他憎恨想去殺死別人,而是他想從死人中獲利。
  現在管理司法的官吏想陷害人,也跟這一樣。
  總共有這五種弊端,是官司所以多的原因。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禍,人有樂生之慮,
  與高、惠之間同,而政在抑強扶弱,朝無威福之臣,邑無豪傑之俠。
  以口率計,斷獄少於成、哀之間什八,可謂清矣。
  然而未能稱意比隆於古者,以其疾未盡除,而刑本不正。

  從建武、永平以來,百姓也剛免除戰爭的禍害,
  人們有了安居樂業的考慮,與高後、惠帝之間的情況相同,
  而政治在於抑制強暴扶持弱小,
  朝廷沒有了作威作福的大臣,鄉邑沒有了豪傑大俠。
  以人口大致統計,審理案件比成帝、哀帝之間少十分之八,
  可以說是很太平了。
  然而和古代相比還不能稱意,這是因為弊病沒有全被革除,
  而且刑法的根本就不端正的緣故。

  善乎!孫卿之論刑也,
  曰:世俗之為說者,以為治古者無肉刑,有象刑、墨黥之屬,
  菲履赭衣而不純,是不然矣。
  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邪,豈獨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
  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
  罪至重而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
  凡制刑之本,將以禁暴惡,且懲其未也。
  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
  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亂今也。
  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
  一物失稱,亂之端也。
  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故重,犯亂之罪故輕也。
  《書》云:刑罰世重世輕,此之謂也。
  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屨赭衣者哉?

  荀子對刑罰的評論真是太好了!
  他說:世俗中著書立說的人,認為上古天下太平的時候沒有肉刑,
  有像刑墨黥之類的刑罰,用穿草履、布衣無領來代替,實際上不是這樣的。
  認為太平的古代,人們沒有去觸犯刑法的,
  不但沒有肉刑,也用不著象刑了。
  認為人們如有犯罪的,就直接減輕他們的刑罰,
  這是使殺了人的不處死刑,傷了人的不受刑罰。
  罪行極重而刑罰極輕,人們無所畏刑,那麽禍亂沒有比這個再大的了。
  大凡制定刑法的本意,是用來禁止凶暴邪惡,而且防患於未然。
  殺人的人不被處死,傷人的人不受處罰,這是恩遇凶暴的人,寬恕邪惡的人。
  所以象刑並非產生於太平的古代,而是剛興起於動亂的當世。
  凡是爵位官職,賞慶刑罰,都是根據功遇的等級相應施予的。
  一種事物失去了平衡,就形成了動亂的開端。
  道德與爵位不相稱,才能與官職不相稱,
  獎賞與功績不相當,刑罰與罪行不相符,沒有比這更不吉祥的了。
  征伐殘暴,誅殺叛亂,是治理天下的威力。
  殺人的人要被處死,傷人的人要受到刑罰,
  這是歷代帝王所認同的,沒有人知道它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的。
  所以天下太平那麽刑罰就重,天下大亂那麽刑罰就輕,
  觸犯了太平時代的法律罪行就顯得重了,
  觸犯了動亂時代的法律罪行就顯得輕了。
  《尚書》上說,刑罰隨著時代有重有輕,就是說明了這個道理。
  所說的制作象刑就明白了,
  是說依照天的規律而制作刑罰,哪裏有草履赭衣之類的事呢?

  孫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說而論之曰:
  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
  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
  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禦駻突,違救時之宜矣。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
  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
  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奸臧,
  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
  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
  亂名傷制,不可勝條。
  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
  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
  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二百章,以應大辟。
  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
  及傷人與盜,吏受賊賕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
  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
  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
  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
  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成、康刑錯,雖未可致,孝文斷獄,庶幾可及。
  《詩》云:宜民宜人,受祿於天。
  《書》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
  言為政而宜於民者,功成事立,則受天祿而永年命,
  所謂一人有慶,萬民賴之者也。

  荀子的言論是如此的,再根據世俗的言論加以評論道:
  夏禹繼承堯舜,自己認為道德衰落就制定了肉刑,
  商湯、武王沿襲並加以實行,是因為世風比唐、虞時不淳厚的緣故。
  現在漢朝承繼周朝、暴秦極為衰敗的遺風,
  世風已薄於三代,卻使用堯、舜的刑罰,
  就像以韁繩來駕馭凶悍的馬匹一樣,違反拯救時代的合適方針。
  況且廢除肉刑,本意是想保全百姓,現在去除髡鉗刑罰一等,轉移到死刑中。
  以重刑作為統治百姓的手段,失去了恩惠的本意。
  所以死的人每年以萬計,是刑法太重所帶來的結果。
  至於穿壁翻牆的強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亂,
  官吏邪惡貪污,像這樣的邪惡,髡鉗這樣的刑罰又不足以用來懲罰。
  所以受刑的每年有十多萬,百姓既不畏懼,又不曾感到可恥,
  這是刑罰太輕所產生的結果,
  所以世俗認為能幹的官吏,公開地以殺死盜賊作為威嚴,
  專於刑殺的人被看作能勝任官職,
  守法的人被看作不能治理,擾亂聲名傷害制度,不可列舉。
  因此法網嚴密但邪惡沒有得到控制,刑罰繁多但百姓更加輕慢。
  經過了三十年而仁政沒有得到實行,經過了一百年卻沒有戰勝殘暴,
  實在是禮樂缺少而且刑罰不端正根本的緣故,
  實在應該思考一下清理源頭,端正根本的議論,
  刪減確定法令,撰寫二百章,用來對應死刑。
  其餘的罪行等級,按照古法應當活命的,現在觸犯死刑的,都可服肉刑。
  至於傷人和偷盜,官吏接受賄賂貪贓枉法,
  男女淫亂,都恢複古代刑罰,制定三千章。
  誣告欺騙,舞文弄法的細小刑法,都免除。
  如果這樣,那麼刑罰就可使人感到畏懼而容易避免禁閉,
  官吏不獨斷殺人,法律沒有兩樣,輕重符合罪行,
  百姓性命得以保全,符合刑罰的節度,順應天人的和諧,
  符合古代的制度,形成和善的風氣。
  像成、康時代的刑罰擱置,雖然不能達到,
  孝文帝時候的處理官司的境界,差不多可以達到了。
  《詩經》上說:順應人民,受福於天。
  《尚書》上說:建立功業,可以不朽。
  是說為政的能順應民意,功績事業都有了,
  就承受天福而不朽,就是所謂的一人有福,萬人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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