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賈某(註一),客于外,恆經歲不歸。家蓄一白犬,妻引與交。犬習為常。
  一日,夫至,與妻共臥。犬突入,登榻,嚙賈人竟死。
  後里舍稍聞之,共為不平,鳴于官。

  青州這個地方有個商人,長年客居外地,一年也沒有回來一次。
  他家中養了一條白狗,他的妻子就引導著那狗與自己交歡。而狗也習慣了。
  有一天,做丈夫的回來了,與妻子同睡。白狗忽然跑進來跳上床,竟把商人咬死了。
  後來鄰居們多少聽到了些消息,都為此感到不平,便到官府告發。

  註一:因後有賈人一詞,故試譯為商人而非姓賈的人。


  官械婦,婦不肯伏,收之。命縛犬來,始取婦出。
  犬忽見婦,直前碎衣作交狀。婦始無詞。

  官府替這婦人上了刑具,婦人就是不肯招供,便將她收押進監。
  接著官府又派人把白狗拴來,然後把婦人帶出。
  白狗見了婦人,直接跑到婦人身前撕碎她的衣服做出交歡的動作。
  這時,婦人才無話可說。

  使兩役解(音借)部院,一解人而一解犬。
  有欲觀其合者,共斂錢賂役,役乃牽聚令交。
  所止處,觀者常數百人,役以此網利焉。後人犬俱寸磔(音哲)以死。

  官府命兩個衙役押著婦人和狗押送到巡撫衙門,
  一個押解婦人,一個押著狗。
  一路上有想要看人狗交合的,就聚募錢財賄賂衙役,衙役就牽狗與那婦人交歡。
  所到之處,常有數百人觀看,衙役因此賺了不少利益。
  後來,婦人和狗都被一寸一寸地分割死了。

  嗚呼!天地之大,真無所不有矣。然人面而獸交者,獨一婦也乎哉?

  唉!天地之大,真是無奇不有啊。然而是人卻與狗交合的,又豈止這婦人一個呢?

  異史氏為之判曰:「會于濮上,古所交譏;約于桑中,人且不齒。
  乃某者,不堪雌守之苦,浪思苟合之歡。
  夜叉伏床,竟是家中牝(音聘)獸(註二);捷卿入竇,遂為被底情郎。
  雲雨臺前,亂搖續貂之尾;溫柔鄉裡,頻款曳象之腰。
  銳錐處于皮囊,一縱股而脫穎;留情結于鏃項,甫飲羽而生根。(註三)
  忽思異類之交,直屬匪夷之想。
  尨(音忙)吠奸而為奸,妒殘凶殺,律難治以蕭曹;
  人非獸而實獸,奸穢淫腥,肉不食于豺虎。
  嗚呼!人奸殺,則擬女以剮;至于狗奸殺,陽世遂無其刑。
  人不良,則罰人作犬;至于犬不良,陰曹應窮于法。
  宜支解以追魂魄,請押赴以問閻羅。」

  蒲松齡為這事評判說:
  古時候的男女幽會,向來為人們所諷刺;男女密約,人們往往不屑與之同列。
  而這個婦人,不堪遵從婦節之苦,放蕩地想著男女之歡。
  伏在床上的夜叉鬼,竟然是家中的母獸(指婦人);
  狗與她交合,就成為同寢的情郎。
  在幽會的地方,白狗亂搖尾巴;在溫柔鄉裡,頻頻擺動腰部。
  就好比銳利的錐子藏在皮囊,一使勁錐尖就全部露出;
  把情欲凝於箭頭後,才剛沒入箭尾就已生根。
  忽然想到,人與非人類交合,的確屬於違背常理的念頭。
  狗應該是看守門戶,見了奸夫而吠叫的,卻自己成了奸夫,
  產生了妒嫉之心而行兇殺人,在律法上也難以定狗的罪;
  人明明不是獸,而實際卻與獸無異,
  在陰險污穢淫蕩血腥的事情上,僅僅吃肉比不過豺狼虎豹。
  唉!人的通姦殺人,可以判處女方以凌遲之刑;
  至於狗通姦殺人,人間就沒有刑律可以處決了。
  人要是行惡,可以懲罰人來世變成狗;至於狗作惡,陰曹地府也沒甚麼辦法可使。
  最好肢解牠的四肢,追究牠的魂魄,把牠押到閻羅王那裡處置。
  
  註二:牝指雌性,因此試解家中的牝獸即指文中婦人。
 
  註三:這幾句寫的實指男女交合的事。


  白話試譯: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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